高级审计师

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审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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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文件

 

审考办字〔2024〕1号

 

 

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审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考试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2024年度全国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中、高级资格考试)于2024年9月28日举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统筹安排本地区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和评审组织工作,保障各环节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人发〔2022〕18号)等规定开展。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总体负责考试工作的日常管理,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具体实施。2024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考务数据使用通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B/S版(以下简称考务系统)。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均为2科:《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题型均为客观题。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科:《高级审计实务》,题型为主观题。

2024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答。初、中级资格考试实行成绩滚动管理,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试人员须通过高级资格考试,方可取得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考试大纲

使用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2024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各级别考试大纲统一公布在审计署官方网站(www.audit.gov.cn)“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

(一)考试时间。

日期

类别

时间

科目

9月28日

(星期六)

初、中级

9:00—11:30

审计相关基础知识

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高级

9:00—12:00

高级审计实务

(二)考务日程安排。

1.2024年4月30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完成考务系统考前设置、网报平台统一设置。

2024年5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发布本地区2024年度考试报名通知,完成考前规则模板设置。2024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请各地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要求,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报名条件核查、日常监管、不实承诺处理等重点环节工作,优化工作流程、畅通办事渠道,鼓励和便利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考试报名通知应包括考试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缴费及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科目、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考务信息变更及复核申诉渠道、咨询电话等相关事项。要求报考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在报考须知中载明,并注意提醒报考人员及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完成注册,报考前应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名条件说明,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并在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相关内容。因学信网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各地需提醒报考人员提前安排好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各地应当引导相关人员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事后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并做好登记和相关报考人员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的核查工作。

2.2024年6月6日前,各省级考试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考试网上报名及报考人员缴费工作。各地考试机构按照网上报名开通时间范围,设置报名时间周期应不少于10天,并开展考试报名核查。

3.2024年8月23日前,各省级考试机构完成本地区试卷预订工作。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省级考试机构在考务系统生成试卷预订信息,打印由系统自动生成的试卷预订单,填写试卷交接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考务通FTP审计考试相应目录下。

4.2024年9月13日前,各省级考试机构完成本地区考点考场设置、准考证号编排等考前准备工作。

5.2024年9月14日前,各省级考试机构上报考试值班表。

6.2024年9月21日至28日,各省级考试机构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开通准考证打印服务。为方便考生后续查询,请各地考试机构在准考证须知中载明成绩和证书查询网站为中国人事考试网。

7.2024年9月28日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完成试卷及答题卡的印制与运送工作。

8.2024年9月28日考试。全国审计考办、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开展考试巡考工作。

9.2024年10月1日前,各省级考试机构通过机要交换或双人押运将答题卡(纸)寄(送)至全国审计考办(北京)。

10.2024年10月8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完成考务系统考后规则模板设置。

11.2024年10月28日前,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先完成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将汇总后的违纪处理结果盖章扫描后上传至考务通FTP审计考试相应目录下。审计署考试中心将在阅卷后统一复核各地违纪情况,确认无误后,请各省级考试机构再在考务系统中处理违纪。

12.2024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各科目考试成绩、违纪库数据上传至考务系统。考试成绩查询服务届时将在网上开通,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研究确定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审计部门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

13.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省级考试机构完成考后核查,并将考后核查结果上传至考务通FTP审计考试相应目录下。

审计硕士免考情况核查结果报审计署考试中心复核。

14.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各地考试机构受理应试人员的考务信息变更和成绩复查申请;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40天内,各省级考试机构将成绩复查申请汇总表盖章后上传至考务通FTP审计考试相应目录下。审计署考试中心进行成绩复查,自收到成绩复查申请15天内将复查结果反馈至各省级考试机构,各地考试机构及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复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试人员的考务信息变更申请由各省级考试机构报审计署考试中心,审计署考试中心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处理。

15.考试合格人员证书(证明)印制并下发各地后,请各地考试机构及时发布证书(证明)领取通知,提醒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证明),并告知电子证书(证明)下载、查询验证方式。

五、考试收费

(一)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2024年度初、中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定为每人每科12元(两科共24元)、高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级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当地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请各地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考试工作人员切实履责和租用考场等需要,科学合理地申请考试费标准。

(三)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初、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费采用电子化方式上缴,各地执收单位与审计署考试中心确认考务费金额后,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国库。

六、其他有关事项

请各地考试机构统筹做好本地区考务工作,完善考试考务工作方案,合理安排设置考场,健康平安有序实施考试,切实维护广大考生权益。

(一)全国审计考办受理各省级考试机构和评委会办事机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协调、监督及审计系列正、副高级职称评审等事宜的咨询。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按照《关于高级审计师考评衔接事项的说明》(附件1),组织好2024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二)审计署考试中心受理各地考试机构关于初、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实施,包括考试告知承诺制、资格审核、考场设置、试卷管理等事宜的咨询。各地考试机构可通过考务通联系。

(三)各地考试机构制定并发布本地区考试报名通知时,应公布本地区考试咨询电话,受理本地区人员咨询。关于考试报名,请按照《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附件2)执行。

 

附件:1.关于高级审计师考评衔接事项的说明

      2.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

 

 

 

                          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附件1

 

关于高级审计师考评衔接事项的说明

 

一、公务员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公务员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5年内可以凭借2016年度(含)以后取得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二、2024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申报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人员参加2024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应取得2019年度(含)以后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2024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结果

请各地评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将2024年度评审结果抄送全国审计考办,并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平台。

 

 

 

 

 

 

附件2

 

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事项的说明

 

一、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二、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时应补充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等。

三、持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报名考试

根据《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中“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相应省(区、市)的单独划线地区有效”等规定,使用审计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申报高一级审计职业资格考试的,只可在证书标注的有效区域所在的省(区、市)报名参加考试。

四、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报名考试

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在内地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

五、其他职称、职业资格人员报名考试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直接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时满足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和年限条件,可以直接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中级职称,可以视同具备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资格规定,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的会计、经济、统计、工程中级职称如下: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级别

资格类别

对应职称

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

水平评价类

会计师(中级)

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

水平评价类

经济师(中级)

3

房地产估价师

——

准入类

经济师(中级)

4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经济师(中级)

或工程师(中级)

5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经济师(中级)

6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

水平评价类

经济师(中级)

7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中级

水平评价类

经济师(中级)

8

精算师

准精算师

水平评价类

经济师(中级)

9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

水平评价类

统计师(中级)

10

注册城乡规划师

——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11

注册测绘师

——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12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13

注册建筑师

一级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14

监理工程师

——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级别

资格类别

对应职称

15

建造师

一级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16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分级注册的应为一级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17

注册验船师

A级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18

注册安全工程师

中级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19

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20

注册计量师

一级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21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中级

水平评价类

工程师(中级)

2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

水平评价类

工程师(中级)

2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水平评价类

工程师(中级)

24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水平评价类

工程师(中级)

2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

水平评价类

工程师(中级)

26

设备监理师

——

水平评价类

工程师(中级)

27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Ⅲ级

准入类

工程师(中级)

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免考条件和程序

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按照规定条件报名参加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试《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仅参加《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

我国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于2011年设立,《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规定审计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257(2011—2022年期间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025700),学位证书显示的授予学位为“审计硕士”。获得过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如下:

序号

培养单位

备注

1

北京大学


2

北京交通大学


3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4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5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6

中央财经大学


7

中国政法大学


8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9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10

天津财经大学


11

河北经贸大学


12

河北大学


13

山西财经大学


14

内蒙古财经大学


15

辽宁大学


16

东北财经大学


17

渤海大学


18

吉林财经大学


19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

上海交通大学


21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22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3

上海政法学院


24

南京大学


25

南京审计大学


26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7

南京财经大学


28

浙江工商大学


29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30

浙江财经大学


31

安徽财经大学


32

厦门大学


33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34

江西财经大学


35

山东大学


36

山东财经大学


37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38

中原工学院


39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40

武汉大学


4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2

湖南工商大学


43

暨南大学


44

中山大学


45

广东财经大学


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47

陆军勤务学院


48

西南政法大学


49

重庆理工大学


50

重庆工商大学


51

四川大学


52

西南财经大学


53

四川师范大学


54

四川外国语大学


55

云南大学


56

云南财经大学


57

西京学院


58

西北政法大学


59

西安财经大学


60

兰州财经大学


61

新疆财经大学


62

石河子大学


63

云南师范大学


64

吉林大学

已撤销授权点

65

中国海洋大学

已撤销授权点

66

华中科技大学

已撤销授权点

67

西安理工大学

已撤销授权点

68

中国人民大学

已撤销授权点

69

南开大学

已撤销授权点

70

湖南大学

已撤销授权点




备注:已撤销授权点的院校在获批期间存在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的,该毕业生具备《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免考资格。

七、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界定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者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八、工作年限计算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审计署办公厅                            2024年4月18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