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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未收取到位
审计标准:《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农税字〔1999〕28号)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或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进行经营的,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订,但不得低于年土地收益的最低控制价”。
审计定性:《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