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进行修订而成的。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同时废止。
GB/T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2013-05-13发布,2014-03-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二O一三年五月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意见,吸收总结了二十年来工程监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贯彻落实了2000年以来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规政策,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表,内容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等。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增加了相关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2.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名称;
3.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内容。
4.强化了可操作性。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层B区,邮编:10014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合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监理员Site 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10监理规划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工程计量Engineering 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
2.0.13 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4 巡视 Patrol inspect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15平行检验Parallel 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6见证取样Sampling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迸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7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8工期延误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9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0 工程最终延期批准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监理日志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2监理月报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2.0.23 设备监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4 监理文件资料 Project document & data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一般规定
3.2监理人员职责
3.3监理设施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2监理规划
4.2.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 监理工作依据。
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 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 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 监理工作设施。
4.2.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3 监理实施细则
4.3.1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 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3.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1.2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1.3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5.1.7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1.9 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2的要求填写。
5.1.10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 类似工程业绩。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1.11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4的要求填写。
5.1.12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 设计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案,同时应提出防范性对策。
5.2 工程质量控制
5.2.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2.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5.2.3 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5.2.6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5的要求填写。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5.2.8 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5.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6的要求填写。
5.2.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 报告。
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A.0.6的要求填写。
5.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2.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5.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 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8的要求填写。
5.2.15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 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
5.2.16 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17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0的要求填写。
5.2.19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5.2.2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3 工程造价控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 总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3.2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3.4 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5.3.5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4 工程进度控制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5.4.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2的要求填写。
5.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5.4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末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6.1.2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6.2.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6.2.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2.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范附录A.0.5的要求填写。
6.2.4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6.2.5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6.2.6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6.2.7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3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要求填写。
6.3 工程变更
6.3.1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6.3.2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
6.3.3 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6.3.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3.5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6.4费用索赔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4.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6.4.3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 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6.4.4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6.4.5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 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6.4.6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4.7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6.5.3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6 施工合同争议
6.6.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 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 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6.6.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末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6.3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7 施工合同解除
6.7.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下列款项中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
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己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 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7.2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 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 施工单位己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7.3 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l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宜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7.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7.1.3 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7.2.1 监理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
9 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 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 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 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 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 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 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 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 监理工作总结。
7.2.2 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
2 当日施工进展情况。
3 当日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
4 当日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
5 其他有关事项。
7.2.3 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 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 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 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7.2.4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项目监理机构。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 监理工作成效。
5 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 说明和建议。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7.3.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7.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本章明确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的工作依据,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设备采购、设备监造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原则、程序、方法和措施。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以及明确岗位职责。
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8.2 设备采购
8.2.1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询价。
8.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并应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8.2.3 设备采购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 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3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4 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5 设备采购方案。
6 设备采购工作总结。
8.3 设备监造
8.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8.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并应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8.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时应予以签认。
8.3.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
8.3.5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应做好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3.6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
8.3.7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变更,并应协调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同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8.3.8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8.3.9 在设备运往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8.3.10 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 交接工作。
8.3.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提 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
8.3.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 师,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意见。
8.3.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8.3.14 设备监造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 设备监造工作计划。
3 设备制造工艺方案报审资料。
4 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资料。
6 原材料、零配件的检验报告。
7 工程暂停令、开工或复工报审资料。
8 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 变更资料。
10 会议纪要。
11 来往函件。
12 监理通知单与工作联系单。
13 监理日志。
14 监理月报。
15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6 索赔文件。
17 设备验收文件
18 设备交接文件。
19 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20 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9 相关服务
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以及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
9.1.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汇总整理、分类归档相关服务工作的文件资料。
9.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9.2.1 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和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应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9.2.2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
变更勘察方案时,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
勘察方案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9.2.3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9.2.4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表,以及签发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并应报建设单位。
工程勘察阶段的监理通知单可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可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勘察费用支付申请表可按本规范表B.0.I1的要求填写;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可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9.2.5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9.2.6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同时应参与勘察成果验收。
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工作概况。
2 勘察报告编制深度、与勘察标准的符合情况。
3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 存在问题及建议。
5 评估结论。
9.2.7 勘察成果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9.2.8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各专业、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
9.2.9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以及签认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应报建设单位。
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通知单可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可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设计费用支付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可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9.2.10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应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计工作概况。
2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
3 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 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5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9.2.11 设计阶段成果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9.2.12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相关部门的备案情况。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9.2.13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
9.2.14 工程监理单位应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并应制定防范对策。
9.2.15 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9.2.16 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问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应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9.2.17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勘察设计延期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勘察设计费用索赔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9.3.1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9.3.2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9.3.3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3规范通知
GB50319—2013
第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5月13日
GB50319—2000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8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9-2000,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七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