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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往来款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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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行政单位往来款长期挂账

审计标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

审计定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