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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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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当

审计标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审计定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五)其他处理措施。”